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552号
原告杨少辉,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书生,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系原告杨少辉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巍巍,男,1985年9月3日出生。
被告杨海波,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梁管峰,男,1980年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辉与被告杨巍巍、杨海波、梁管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7.5元,由原告杨少辉负担。
审 判 长 齐国章
审 判 员 王帅锋
人民陪审员 卢保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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