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忠茂与王毕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29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444号
原告郑忠茂,男,1971年9月7日出生。
被告王毕安,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忠茂与被告王毕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忠茂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忠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郑忠茂负担。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何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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