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丽与被上诉人漯河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能担保股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29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丽,女,蒙古族,1960年9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孔祥琪,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艳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能担保股份公司。
上诉人吴丽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能担保股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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