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杰,女,汉族,1977年9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冠军,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
上诉人李彦杰因与被上诉人谢冠军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彦杰的委托代理人卢银娣、被上诉人谢冠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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