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宁绸与灵宝市阳平镇北阳平村第四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28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938号
原告罗宁绸,女,1924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巩正学,男,1945年10月5日出生,系原告罗宁绸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灵宝市阳平镇北阳平村第四村民组。
负责人周金马。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宁绸与被告灵宝市阳平镇北阳平村第四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宁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宁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宁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宁绸负担。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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