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漯法执裁字第05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金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曹存正,市长。
本院在执行漯河市金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漯河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金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请求变更漯河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企业名称变更等证明手续。
经审查,2013年1月31日,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金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漯)名称变核内字「2013」第10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漯河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5月9日,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执行人颁发了名称为漯河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留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漯河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曹 兵
审判员 吴波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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