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漯法执裁字第6号
申请人刘孟贤,男,汉族,1944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申请人刘静波,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以上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彭彦哲,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红涛,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金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鲍海山,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孟贤、刘静波申请执行刘红涛、河南金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平仲裁字(2014)第259号调解书。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刘孟贤、刘静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圣地公司向本院提交不予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进行听证审查。申请人刘孟贤、刘静波及委托代理人彭彦哲,被执行人金圣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宽及委托代理人鲍海山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金圣地公司称法院不予执行平仲裁字(2014)第259号调解书,理由如下: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调解的案件系刘孟贤、刘静波与刘红涛共同制造的虚假案件,案件中的证据全部是伪造的。经比对,案件中有金圣地公司的印章系假章,包括委托书及证据;另有金圣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宽的签名与身份证也全部系伪造。申请人拟通过平顶山中级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法院不予强制执行。
经审查,金圣地公司在郑州市工商管理局的企业备案材料显示,2012年金圣地公司的年检报告中的法定代表人为徐海宽,住址为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徐砦村106号,出生日期是1982年12月26日,而申请人提供的在仲裁过程中出现的徐海宽,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郾城区太行山路21号院5号楼1单元501号,出生日期是1986年7月11日。
本院认为:本案在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出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宽和在不予执行听证审查过程中出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宽不是同一人,应以哪个徐海宽作为金圣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依法登记的规定,本院认为应以金圣地公司在郑州市工商局的企业档案备案材料为准。金圣地公司在2012年的年检报告中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海宽,住址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徐砦村106号,出生日期是1982年12月26日,因此,仲裁程序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宽(住址漯河)不能代表金圣地公司,授权委托刘红涛参与仲裁过程中出具的证据材料存在虚假。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印章真假问题,申请人刘孟贤、刘静波认为公司真实印章编码应是410开头的,申请本院到郑州市公安局调取金圣地公司的印章备案材料,本院在金圣地公司的企业备案材料中看到公司印章编码是4111开头的。本院认为关于印章真假的问题双方应当依法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综合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平顶山仲裁委员会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平仲裁字(2014)第259号调解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曹 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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