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另案被告):侯桂兰,女,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另案被告):杨超,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另案被告):杨海霞,女,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另案被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东路。
法定代表人:鲁轶,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河南劳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桂兰、杨超、杨海霞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劳动合同纠纷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1343号、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桂兰、杨海霞及其与杨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联合、被上诉人农村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1343号、13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曹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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