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小字第00002号
原告:李丰玉,男。
被告:姬志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玉与被告姬志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丰玉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丰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丰玉撤回对被告姬志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帅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小字第00002号
原告:李丰玉,男。
被告:姬志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玉与被告姬志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丰玉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丰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丰玉撤回对被告姬志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