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489号
原告:梁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正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腾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