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瑞娟与被告张弛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26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537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若宇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