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小字第00005号
原告:侯仁贵,男,汉族。
被告:侯清聚,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仁贵与被告侯清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仁贵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仁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香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博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小字第00005号
原告:侯仁贵,男,汉族。
被告:侯清聚,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仁贵与被告侯清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仁贵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仁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香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