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486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
被告:魏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香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