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31号
原告: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北张庄村第八村民小组。
代表人:张建顶,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清林,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光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北张庄村第八村民小组与被告徐光平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北张庄村第八村民小组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北张庄村第八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北张庄村第八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珂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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