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周明堂与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骞云召、骞云献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24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周明堂,男。
委托代理人:刘向军,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骞云召,男。
被告:骞云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堂与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骞云召、骞云献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堂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明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明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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