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重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24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0275号
原告:张重,男。
委托代理人:杨弼国,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1278号四号楼。
组织机构代码:78620432-X。
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家昕,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重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玉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重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志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闫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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