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00360号
原告:张显科,男,汉族,农民。
原告:马显俊,女,汉族。系原告张显科妻子。
被告:裴保山,男,蒙古族,农民。
被告:赵英秒,女,汉族,农民。系被告裴宝山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科、马显俊与被告裴保山、赵英秒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显科、马显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显科、马显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显科、马显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国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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