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天亮与被告南阳市领驭机械有限公司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23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镇民初字第1917号
原告:孙天亮,男,生于1951年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柳泉铺镇柳泉铺村柳泉铺街第十四组45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510215093X。
委托代理人:苏长运,镇平县司法局彭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受权。
被告:南阳市领驭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喜锋。
住所地:南阳市镇平县柳泉铺蚕厂院内。
组织机构代码:59242020-0。
委托代理人:王勇,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亮与被告南阳市领驭机械有限公司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天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军
审 判 员  张 都
人民陪审员  马云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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