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勤政与被告陈甲林、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第四小学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23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姚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李英平,女。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侯全印,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董丰然,女。系被告陈甲林之母。
被告: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第四小学。
组织机构代码:58858159—7。
住所地:镇平县新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清富,任校长。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第四小学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4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唐书振
审 判 员  马景华
人民陪审员  侯光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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