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477号
原告:冯某某,女。
被告:樊某某,男。
本院审理的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樊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樊某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门小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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