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0018号
原告:李广军,男。
委托代理人:方家朝、刘相安,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平县鑫兴养殖场。
住所地:镇平县安子营乡闫庄村。
代表人:姚鑫,任该养殖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
被告:刁云涛,男。
委托代理人:张富禄,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广军与被告镇平县鑫兴养殖场、刁云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广军撤回对被告镇平县鑫兴养殖场、刁云涛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9644元,减半收取为48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易声扬
审 判 员 王建阳
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陆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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