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镇民初字第1828号
原告:李喜法,男。
被告:郭建中,男。
被告:郭建林,男。
本院受理原告李喜法与被告郭建中、郭建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喜法撤回对被告郭建中、郭建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云
审 判 员 江 斌
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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