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402号
原告:吴某,女。
被告:孙某某,男。
本院审理的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门小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陆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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