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镇民初字第01584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丙胜,河南省镇平县123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为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国志
人民陪审员 周青龙
人民陪审员 杨征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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