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开开交通肇事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13 09:30:06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孟刑初字第00101号 |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开开,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开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霞、韩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开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开开于2012年10月9日9时30分许,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豫CE6608号三轮汽车,沿孟州市化工镇海头村北河边道路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在其后方由西向东行驶的李良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李良正当场死亡。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史开开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史开开自动到孟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人史开开家属与李良正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李良正家属10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史开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史开开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史开开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开开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史开开的供述;证人马××、高××、刘××、李××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出警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开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史开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史开开在家属协助下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开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杜彦萍
二O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郭艳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