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安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付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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