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闻荣芬与被上诉人闻荣海、丁培根、闻荣霞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17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闻荣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闻荣海。
委托代理人:马庆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培根。
法定代理人:丁任然(丁仁冉),男。
委托代理人:李全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闻荣霞。
委托代理人:李刚,邓州市穰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闻荣芬与被上诉人闻荣海、丁培根、闻荣霞继承纠纷一案,闻荣海、丁培根、闻荣霞于2009年12月14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书敏于2007年10月25日所写遗嘱无效,位于邓州市穰东镇穰西居委会的上二下二房产一座(门牌号为187号)由闻荣海、丁培根、闻荣霞、闻荣芬共同继承。原审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09)邓法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闻荣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闻荣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闻荣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沈 飞
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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