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生与南阳巧手教育公司、阳光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16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克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巧手教育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路南铁嘉园二号楼二单元。
负责人:杨恩茂,任公司经理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路1278号。组织机构代码:78620432-X。
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张克生与被上诉人南阳巧手教育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克生于2014年11月6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南阳巧手教育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0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内赔偿122000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社民初字第056号民事裁定。张克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4)社民初字第05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社旗县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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