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金芝、陈全平、陈全文、陈全瑞与被上诉人程相兰赡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6:16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金芝(又名陈全芝)。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全平。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全文。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全瑞。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相兰。
委托代理人:程世杰。
上诉人程金芝、陈全平、陈全文、陈全瑞与被上诉人程相兰赡养费纠纷一案,程相兰于2014年8月4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程金芝、陈全平、陈全文、陈全瑞每人每月向程相兰支付300元赡养费。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社郊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程金芝、陈全平、陈全文、陈全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程相兰和陈明顺夫妇共生育六个儿女,儿子陈全照20岁时因病去逝,长女即程金芝(又名陈全芝),生于1961年8月2日,二女儿陈金荣28岁时因病去逝,三女儿即陈全平,生于1974年8月2日,四女儿即陈全文,生于1976年8月14日,按民俗招婿上门曾与程相兰夫妇共同生活,五女儿即陈全瑞,生于1988年12月25日,尚未成家。因程相兰夫妇年事已高,生活难以自理,2012年9月双方当事人经三中间人邓兆同、邓春海、宋明堂协调就程相兰夫妇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程相兰由陈全芝、陈全平赡养照料。陈明顺由陈全文、陈全瑞赡养照料。2014年6月程相兰因与三女儿陈全文发生矛盾开始回娘家居住后,程金芝、陈全平、陈全文、陈全瑞均没有向程相兰支付赡养费,2014年7月份程相兰的娘家人程相勤、程丽雅、程富立到唐庄乡东田村村委要求通知程金芝、陈全平、陈全文、陈全瑞改变对程相兰的赡养方式,程相兰要求委托他人或去养老院照料。程金芝、陈全平、陈全文、陈全瑞不同意,村委调解无果。程相兰于2014年8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程金芝、陈全平、陈全文、陈全瑞每人每月向程相兰支付300元赡养费。
原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程相兰要求委托他人或去养老院照料,原审法院酌定由程金芝、陈全平、陈全文、陈全瑞每人每月向程相兰支付200元赡养费。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程金芝、陈全平、陈全文、陈全瑞每人每月向程相兰支付200元赡养费,自2014年6月开始支付,于每月10号前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程金芝、陈全平、陈全文、陈全瑞每人负担25元。
程金芝、陈全平、陈全文、陈全瑞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上诉人四人一直孝顺父母,2012年在村委会和德高望重的老人主持下,父母与四个女儿达成口头协议,母亲由大女儿和三女儿两家轮流照顾,父亲陈明顺由四女儿和五女儿照顾,因为陈全瑞尚未成家,父亲实际上由陈全文照顾得较多一点。后母亲又因琐事被上诉人的姨家接走,上诉人轮流去接拒不回来并起诉至法院形成诉讼,所以母女矛盾并不像原审判决所说的情形。二、原审审理程序违法。原审法院通知上诉人去法院时,说是调解此案,不让上诉人发表意见,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就让上诉人签字回家,说是改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让出示,后来突然下发了原审判决错误。三、原审判决未解决问题反而加重了双方的矛盾。上诉人家庭都很困难,按每家赡养四位老人,每月支付200元的赡养费上诉人负担不起。原审判决赡养费就是把上诉人的母亲往外赶,让老人无法回头。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按照村委会的达成的原赡养协议抚养程相兰。
程相兰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表述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家庭状况、上诉人对父母的赡养情况,经阅卷和二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原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并无错误,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审卷宗显示,上诉人参加了庭审,原审庭审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上诉人关于原审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现被上诉人不愿意让上诉人赡养照料,原审判决按照上诉人的意愿支持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程金芝、陈全平、陈全文、陈全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马 蕊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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