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舟飞与被上诉人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社区居委会南头居民组、王书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6:15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舟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社区居委会南头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万青,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生。
上诉人王舟飞与被上诉人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社区居委会南头居民组、王书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社区居委会南头居民组于2014年7月22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王舟飞、王书生支付自2013年11月至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承包款,并自2013年11月其按拖欠承包款的25%支付违约金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王舟飞于2014年11月6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社区居委会南头居民组支付违约金9825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南召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王舟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舟飞,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社区居委会南头居民组的委托代理人王峰,王书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王舟飞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牛晓春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孙 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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