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修青因与被上诉人李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12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修青,男。
委托代理人陈坡,桐柏县司法局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兵,又名李卫兵,男。
委托代理人李安成,男。
上诉人李修青因与被上诉人李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修青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坡,被上诉人李立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7元退回上诉人李修青。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高 璐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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