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上诉人吴通与被上诉人毛明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12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齐文晓,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通,男。
委托代理人郝春全,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明珍,女。
委托代理人王戈,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光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上诉人吴通因与被上诉人毛明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齐文晓、上诉人吴通的委托代理人郝春全、被上诉人毛明珍的委托代理人王戈、被上诉人人寿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郭晓普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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