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齐文晓,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通,男。
委托代理人郝春全,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明珍,女。
委托代理人王戈,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光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上诉人吴通因与被上诉人毛明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齐文晓、上诉人吴通的委托代理人郝春全、被上诉人毛明珍的委托代理人王戈、被上诉人人寿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郭晓普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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