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0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明宪,男。
委托代理人张弛、张敬明,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建利,男。
委托代理人肖福代、包学新,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军嫂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建利,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肖福代、包学新,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残联南都医院(现为南阳市骨科医院南都分院)
法定代表人李金鹏,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宏羽、阴连军,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贾虎林,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荣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耿明宪与被上诉人汪建利、南阳市军嫂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残联南都医院、南阳市骨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立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耿明宪及委托代理人张弛、张敬明,被上诉人汪建利和南阳市军嫂商贸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福代、包学新,被上诉人南阳市残联南都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宏羽、阴连军,被上诉人南阳市骨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荣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18600元,退还上诉人耿明宪。
审判长 王干祥1
审判员 王 小 军
审判员 张 继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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