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春安因与被告屈彦君、田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11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刘春安,女。
被告屈彦君,女。
被告田君磊,男。
原告刘春安因与被告屈彦君、田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刘春安与屈彦君以借据形式约定借款,但屈彦君并未收到借款。从银行转款手续看,案外人王岩收到借款,王岩与屈彦君、田君磊系何种法律关系,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春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回刘春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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