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心宽、翟强爱与上诉人南阳市钟表厂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10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心宽,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强爱,女。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钟表厂。
法定代表人张军,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永玉,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心宽、翟强爱与上诉人南阳市钟表厂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心宽、翟强爱及其委托代理人菅运生,上诉人南阳市钟表厂的委托代理人黄永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上诉人孙心宽、翟强爱2300元,退还上诉人南阳市钟表厂23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王干祥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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