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430号
上诉人李国琴(又名李国勤),女。
委托代理人王廷奎,河南省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南召县东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朝阳,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宝玉,男,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国琴与上诉人南召县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国琴的委托代理人王廷奎,上诉人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宝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6元,退还上诉人李国琴,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退还上诉人南召县东方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宋池涛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高 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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