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乙,女。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甲因与张乙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上诉人张甲、被上诉人张乙的委托代理人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张甲与张乙于201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生气,张乙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2014年4月16日撤回起诉。之后,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未得到缓和。审理中,张乙放弃对陪嫁物品的请求。
原审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张甲与张乙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张乙曾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张乙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审理中,张乙放弃对陪嫁物品的请求,属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张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准许张乙与张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乙负担。
张甲上诉称,1.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购车,对外借款14万元多,车没买成,钱在被上诉人手中。被上诉人起诉又撤诉的事情,上诉人一概不知。被上诉人隐瞒夫妻共同债务。2.原审程序有误。被上诉人在2014年诉讼时,上诉人没有接到传票,上诉人不知情。本次诉讼中,法院没有查明夫妻共同债务就缺席判决,使上诉人蒙受冤债。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张乙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上诉人所称外债不真实。3.第一次起诉离婚已经撤诉,双方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离婚符合离婚条件。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清楚?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确认原审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张乙在起诉离婚后,虽然未经法院判决,但在张乙申请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在一起共同查找离婚原因,寻求增进夫妻感情的办法,积极改善关系,导致张乙再次诉讼,表明其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符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张甲称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无法确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测 试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