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英林,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德英,女。
委托代理人许学习,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侑蓁,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兆弘,男。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国瑞,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英林、秦德英与被上诉人周侑蓁、吴兆弘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邓法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英林、秦德英的委托代理人许学习,被上诉人周侑蓁、吴兆弘的委托代理人张国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郭英林。
审判长 许金坡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胡珊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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