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玉才与上诉人南阳鹏远肠衣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06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9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才,男。
委托代理人惠春生,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鹏远肠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然,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郝振林,男。
委托代理人闫振伟,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玉才与上诉人南阳鹏远肠衣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宛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郭玉才、南阳鹏远肠衣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郭玉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37元和上诉人南阳鹏远肠衣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56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刘亚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 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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