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张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家昕,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有才,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学燕,女。
委托代理人杨弼国,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书健,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县涅阳办小太阳幼儿园。
负责人张青云,该幼儿园园长。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南阳公司)与被上诉人范有才、范学燕、夏书健、镇平县涅阳办小太阳幼儿园(以下简称小太阳幼儿园)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范有才、范学燕于2014年11月25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镇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阳光财险南阳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光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家昕,被上诉人范有才、范学燕的委托代理人杨弼国,被上诉人夏书健,被上诉人小太阳幼儿园的负责人张青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4月22日8时许,夏书健驾驶小太阳幼儿园所有的豫R37271号大型专用校车沿镇平县境207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玉神路交叉口处向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范有才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范有才及乘坐人范学燕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镇平县交警大队认定,夏书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有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范学燕无责。事故发生后范有才、范学燕被送至镇平县人民医院治疗,其中范有才住院18天,支付医疗费17199.69元(其中住院期间医疗费13884.99元、诊所康复治疗期间医疗费3314.7元),支付交通费620元。范学燕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724元(其中在镇平县人民医院支付门诊治疗费447.5元,诊所康复治疗期间医疗费276.5元)。
依据范有才的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南阳科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范有才的伤情进行了鉴定。2014年12月26日,南阳科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南阳科威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4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范有才胸椎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范有才支付鉴定费900元。
小太阳幼儿园为其所有的豫R37271号大型专用校车在阳光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10月23日0时至2014年10月22日24时,保险限额为122000元。事故发生后小太阳幼儿园向范有才垫支赔偿款8000元。夏书健系小太阳幼儿园雇佣的司机。
另查明,河南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收入为24457元;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为29041元。
原审法院认为,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死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经镇平县交警大队认定,夏书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有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范学燕无责。
小太阳幼儿园所有的豫R37271号大型专用校车在阳光财险南阳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此对于该车给范有才、范学燕造成的损失,应由阳光财险南阳公司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依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小太阳幼儿园进行赔偿。因此范有才、范学燕要求小太阳幼儿园、阳光财险南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范有才住院18天,其实际损失为:1.医疗费17199.69元。2.护理费,在医院病历中显示住院期间陪护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住院期间,以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为标准计算,即29041元/年÷365天/年×18天=1432.16元。3.住院期间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其营养费为18天×20元/天=360元。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20元/天计算,为18天×20元/天=360元。5.残疾赔偿金,范有才系城镇户口,其出生于1952年5月16日,本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故残疾赔偿金计算为18年,即22398.03元/年×18年×10%=40316.45元。6.结合居住地及住院时间长短,范有才支付620元的交通费符合实际情况。7.本次事故给范有才造成十级伤残,给范有才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范有才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支付500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和范有才的伤残程度酌定为3000元。以上合计范有才的各项损失为63288.3元。
范学燕的损失为:医疗费724元。
综上所述,范有才、范学燕的总损失共计64012.3元。因小太阳幼儿园所有的肇事车辆在阳光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范有才、范学燕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故范有才、范学燕的损失应由阳光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因范有才、范学燕损失已得到足额赔偿,故小太阳幼儿园不再承担支付赔偿款的责任。小太阳幼儿园垫支的8000元在原审原告获赔后应退还给小太阳幼儿园。
夏书健系小太阳幼儿园雇佣的司机,本次事故发生在夏书健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故范有才、范学燕要求夏书健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范学燕要求支付受伤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因范学燕未提供住院病历,且伤情较轻,医院亦未出具相关医嘱,故范学燕要求支付受伤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
因范有才、范学燕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故案件受理费应当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原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范有才63288.29元(含被告镇平县涅阳办小太阳幼儿园垫支的8000元赔偿款)。二、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范学燕724元。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1元,鉴定费900元,合计2491元,应由原告范有才负担400元、范学燕负担50元,被告镇平县涅阳办小太阳幼儿园负担2041元。
阳光财险南阳公司上诉称,原判其在交强险总限额内承担范有才、范学燕的全部损失,否定交强险的各分项责任限额错误;医疗费非医保用药部分应予扣除,范有才所提供的出院后在卫生所治疗的3314.7元费用的发票不属于正规发票,该部分费用其不应承担;原判其承担范学燕医药费724元错误,发票名字错误的127.5元应予扣除,卫生所276.56元发票不属于正规发票也应予扣除;营养费判决不合理,交通费过高。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多判的10000元,并判令其不承担上诉费用。
范有才、范学燕答辩称,阳光财险南阳公司关于交强险应分项限额赔偿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范有才因交通事故造成肺挫伤、肋骨骨折,出院后在卫生所治疗符合情理;范学燕医疗票据名字误写是医院过错造成,范学燕当时损伤程度较轻,未住院治疗,后在卫生所治疗也符合情理;营养费和交通费原判处理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书健、小太阳幼儿园答辩称,应维持原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交强险系强制性的责任险,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和公益性,其宗旨在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原判交强险不分项限额赔偿并无不当。关于医疗费用问题,药物的选择和使用取决于病情治疗的需要,阳光财险南阳公司关于非医保用药应予扣除的请求依据不足。关于范有才、范学燕在卫生所治疗所产生的费用问题,范有才因交通事故致伤(双肺挫伤,左侧肋骨骨折,颈、胸椎体损伤,多发软组织损伤)住院18天,在卫生所进行必要治疗所产生的费用理应支持;范学燕也因交通事故受伤,未住院治疗,在卫生所产生的合理治疗费用也应支持;范有才、范学燕所提供的票据上加盖有镇平县柳泉铺乡范营村卫生所印章,且附有处方,原判按票据所示数额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范学燕医疗费中127.5元发票的名字虽为范雪艳,但该票据载明日期为事发当日,范学燕、范有才当日又确被送至镇平县人民医院,该发票为门诊收费专用票据,范学燕现持有该票据,原判支持该费用适当。关于营养费和交通费问题,原判处理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田晓凯
审判员 薛庆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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