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松坡、原审被告南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伟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05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1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阔,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松坡,男。
委托代理人刑丽遵,唐河县滨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南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梅晓,男,南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魏伟,男。
上诉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松坡、原审被告南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伟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唐民一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许金波
审判员  李 舸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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