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年纯,男。
委托代理人牛金秀,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子彦,男。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年纯与被上诉人张子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年纯于2014年12月1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子彦支付借款39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内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齐年纯不服原判,于2014年12月29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年纯的委托代理人牛金秀,被上诉人张子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330元,退回上诉人齐年纯。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窦丁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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