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魏东,任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赵婷婷,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玉亭,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黎明,男。
委托代理人金瑞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宛民商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商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25元,退还上诉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
审判长 许金坡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李 舸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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