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杰,男。
委托代理人党泽奇,河南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宣东,男。
上诉人王玉杰与被上诉人杜宣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淅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玉杰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玉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党泽奇、被上诉人杜宣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王玉杰。
审判长 许金坡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胡珊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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