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汪有库与被上诉人牛廷社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04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有库,男。
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廷社,男。
上诉人汪有库与被上诉人牛廷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汪有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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