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党遂安与上诉人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0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党遂安,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贺利民,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伟,系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栓,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党遂安与上诉人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3)宛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党遂安、原审被告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党遂安与上诉人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晓伟、魏栓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许金波
审判员  李 舸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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