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江,男。
委托代理人赵和洪,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佳,男。
上诉人李文江与被上诉人万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文江于2014年8月27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西城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李文江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文江的委托代理人赵和洪,被上诉人万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李文江、万佳互不认识,双方均认识余小坡。2013年2月2日万佳在余小坡家里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因做生意借李文江50000.0(伍万元整)。特此证明。借款人:万佳2013.2.2”。李文江当时并未在场,亦未交付万佳现金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文江虽然持有万佳书写的欠条,但李文江、万佳之间并无实际发生借款交付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就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不仅要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支付借款的行为,才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李文江仅凭借条主张要求万佳偿还借款的请求,因李文江所持借据系他人转交,对借款事实无法查明,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放在第三人处的5万元借支给万佳使用,对李文江的诉请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文江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020元,由原告李文江负担。
李文江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认定未交付万佳现金5万元不正确。事实是当时其并不在场,钱是提前放在余小坡处,其委托余小坡将款借出去,由余小坡将5万元交给万佳。如果万佳没有收到现金,万佳是不会出具5万元借条的。根据万佳的庭审陈述,万佳并非只出具借条而未拿到钱,而是在余小坡处拿走有现金,只不过只承认拿走17500元现金而已。因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借条是由他人转交给债权人,还是由债务人直接交给债权人,并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原审法院要求其举证证明自己放5万元在余小坡处,然后借给万佳使用是不正确的。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万佳向其偿还借款5万元。
万佳答辩称,录音显示其与李文江无牵涉,其与余小坡有赌债,余小坡说要上其家中要钱,故其同意对李文江打欠条。原判正确。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综合分析,李文江主张的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足以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文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上诉人李文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田晓凯
审判员 薛庆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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