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颖跃,男。
委托代理人吴新华(系张颖跃之妻),女。
委托代理人景建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锋,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凤祥(系张锋之母),女。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文景,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颖跃与被上诉人张锋、赵凤祥为相邻关系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张颖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颖跃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新华、景建超,被上诉人张锋、赵凤祥及委托代理人周文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张颖跃。
审判长 许金波
审判员 胡珊珊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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