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南阳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01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舰,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尚桥,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景慧,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凤生、王磊,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南阳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3)宛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连尚桥,上诉人南阳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凤生、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中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上诉费11057元,南阳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交纳上诉费1843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田晓凯
审判员  王 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庆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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