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399号
原告付元利,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董店乡付庄村95号。
被告刘锋(刘雷锋),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后台乡大姬村。
被告冯海军,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董店乡帝丘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元利诉被告刘峰、冯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元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付元利负担。
审判员 杨荣方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飞